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4000-962-686

北京律师咨询: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骗取拆迁款,构成虚假诉讼罪!  中嘉律所

发表时间:2022-05-20 11:02作者: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虚假诉讼.jpg

常言道,在金钱面前,人性是很难经得住考验的。这不,xx公司,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多补偿款,竟然贪心不足,通过虚拟劳动债权纠纷,来扩大营业损失,好从中多捞钱。可是,万万没想到,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而触犯了法律红线,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的经过大致如下:

2018年,原告陈某和黄某将xx公司告上法庭。诉称:陈某和黄某于2013年1月起,在被告xx公司工作,陈某负责基建和材料等工作,月薪4.5万元;黄某负责清洁、做饭等工作,月薪1.5万元。二人共工作52个月,工资累计312万元。陈某、黄某与xx公司于2018年8月形成工资结算协议,确认甲公司尚欠陈某、黄某工资286万元。现原告陈某和黄某,要求xx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法官了解到,xx公司认可陈某与黄某的主张,且双方在庭前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赔偿312万元工资。

按理说,本案到此已经告一段落,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来原告陈某和黄某,与xx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是亲属关系,虽然他们之前确实签有劳务合同,但拖欠三百多万工资的情况,却并非属实。在法官的询问下,三人终于道出实情。原来,是xx公司即将拆迁,为了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公司法人张某便私下与陈某和黄某商定,通过一起虚假的劳动债务纠纷,虚拟xx公司的营业损失。以上的诉讼事宜均由诉讼事宜均由张某操作,工资结算协议也系张某起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黄某与xx公司之间并无工资债权纠纷,既无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依据,更无进行诉讼的必要,仍捏造xx公司拖欠其巨额工资的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对协议予以确认,意图骗取生效裁判文书谋求不法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原告、被告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该虚假诉讼实际由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主导,根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陈某、黄某的起诉,对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罚款共计100万元,涉嫌犯罪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通过本案,我们了解了法律中的一个概念,即“虚拟诉讼”。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构成虚拟诉讼犯罪的,不止涉及到罚款,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章第六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本案中的情况,适用于(三)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案虚假诉讼的,要加重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即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此前有一个案件,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魏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某某,先后出具多份虚假的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导致多套经济适用房被违规低价过户,造成重大损失。且法院还查明,在此期间,魏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金额重大。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对魏某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从这个判罚上可以看出,对于涉嫌虚拟诉讼的司法人员,国家的惩治力度真的是从严从重,毫不留情!

总之,通过今天的分享,就是希望大家对“虚假诉讼”这个法律概念,有一个基本了解,最后也要友情提醒各位:“打假官司”绝非小事,触犯刑法,后果严重!希望不管是法律从业人员,还是普通百姓,大家都能严守底线,别被利益所驱,引来牢狱之灾!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骗取拆迁款,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 进行咨询!


咨询热线:4000-962-686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望京SOHOT1A座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