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控玩忽职守罪到免于刑事处罚! 中嘉律所发表时间:2022-05-20 15:43 【导语】 在玩忽职守罪中,如果是因集体决策行为而导致的结果,即使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被告人亦不是决策者,只要不是主观故意促成该决策,可认定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 2013年11月,受害人张某因未婚先孕、不想要孩子而到医院做引流手术。手术后,医生见婴儿很大且能救活,遂将婴儿救活并送给其亲属。因亲属邻居报警称有人涉嫌贩卖婴儿,亲属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受理,并函请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提供了调查取证等协助工作。 婴儿贩入地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期间,张某与其母亲又向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医院贩卖婴儿。医院所在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后,再次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本案医院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且婴儿贩入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故不予立案。张某母女不服,经过复议后,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最终决定不予立案。 张某母女不服,遂以“张某去医院生孩子,孩子被以5000元贩卖,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为由邀请央视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央视报道后,在全国引起一定的反响。当地政府成立专案组,检察机关以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四名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民警的刑事责任。 【北京中嘉律所开展的工作】 1.接受委托。胡聃律师接受其中一名民警的委托,作为该民警的辩护人,依法进行了沟通、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的全过程。 2.了解案情。胡聃律师通过对案情的了解,通过对四名警察所在单位以及同事进行了解,发现该四名警察在公安机关均为主力干警,承办着该局大量的刑事案件,且不予立案系集体决策,不是该四名警察能够决定。 3.确定方案。经过案情了解,胡聃律师与律所其他律师讨论决定,为涉案警察做无罪辩护。 4.寻找突破口。通过仔细研读卷宗,发现央视媒体的报导事实与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存在众多不符。央视媒体是以新闻的角度,在没有司法调查权的基础上进行的报道,侦查机关则是通过侦查手段,对每一个环节的人证、物证等进行详细核实,从而做出初步的事实认定,然后供检察机关审查,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5.发声。刑事辩护要求的以事实为基础,胡聃律师作为辩护人,根据侦查卷宗的事实,比对媒体报道的事实,梳理出媒体报道的二十多处与事实不符之处,并就此向央视媒体发出商榷函。 6.取证。胡聃律师在与人民法院沟通后,就相关问题向张某母亲进行了询问,并征得张某母亲的同意,为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客观事实。 7.沟通。胡聃律师通过前期的研究、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了辩护方案和思路后,就该案媒体报道事实与侦查机关查明事实不一致,以及张某母亲反应的事实与本案有重大关联等事宜,依法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客观、全面查清事实,不要因为媒体的压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判决。 8.出庭辩护。庭审中,四名警察都主动认罪,但是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被告人和辩护人配和的较好,既能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又能将本案存在的问题表述清楚,为相对较好的判决结果,做好了基础工作。 【维权结果】 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办案心得】 案件中的警察打破了以往对于警察的固有印象,他们也有喜怒哀乐,也有七情六欲,面对公与私、情与理,他们也会苦恼、困惑。他们和我一样,都是一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奋斗的人。法律人一切以事实为基础,杜绝缠讼诡辩,确定合理辩护方案,一定可以达到最佳预期结果。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从被控玩忽职守罪到免于刑事处罚!”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 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