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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员工因自身原因没休年假,就能视为自动放弃吗?中嘉律所

发表时间:2022-09-08 09:50作者: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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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休息好了才能更好地工作。打工人一年到头来朝九晚五地工作,已经够辛苦了,依法享受带薪年假,是理应享有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剥夺。即便公司真的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也首先要争取到职工本人同意,才能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不仅如此,公司还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法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依照劳动法,如果公司要求员工放弃年假,就必须要依法支付额外工资,那么,如果公司声称,是员工自己放弃休年假的,是否就能逃避相应的补偿责任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年假纠纷”案例,来了解这一部分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15日,王女士入职某置业公司,担任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2019年5月20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同意离职。离职时,双方结算了王女士未休年休假工资295269.4元。王女士顺利离职。

可没想到,事后公司又反悔了。公司认为,在离职工资结算时,误将王女士2018年以前未休年休假累积部分予以结算,造成多向王女士支付63218.3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理由是在王女士结算的未休年假中,其中有200小时属于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根据公司规定已视为自动放弃,不应计入结算金额。

原来,王女士入职该公司后,曾参与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第6条第(2)项年假部分第3)规定如下:“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所以公司认为,王女士现在自己也应该遵守《员工手册》的内容,自动放弃的年假部分,公司不应该再予以结算工资。

但王女士不同意公司的说法,她认为自己从来没有放弃年假,因此公司应当支付,不同意退还。

双方协商不成,公司于是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女士返还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来看,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

因此,尽管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但公司却未能举证证明,曾安排王女士休假但王女士自己拒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理应向王女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扣除所谓“自动放弃部分”。故公司主张王女士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的判决,公司不服,以王女士作为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其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遵守者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外,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现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王女士休假但王女士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王女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结合本案,王女士2008年入职,2019年离职,在公司的工龄已经超过十年,其满足带薪休年假的情形,因此公司如果想以《员工手册》中“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来拒绝支付王女士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就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证明王女士确实是自愿放弃年假的,但在本案中,公司无法举证,所以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可谓是符合法理的。

总之,通过本案,中嘉律所想友情提示各位打工人,依法享受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一旦遇到公司既不想给工资又强行要求员工自动放弃休年假的情况,我们也不要因为害怕得罪领导,默默忍受,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起诉的手段维权。只有我们自己知法懂法,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能免于被用人单位压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员工因自身原因没休年假,就能视为自动放弃吗?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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