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咨询:“上门女婿”工伤身亡,岳父与生母抢夺赔偿金,看法院怎么判?中嘉律所发表时间:2022-09-09 09:47 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还是习惯上保留了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他们认为,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即便物质上再富有,如果没有儿子,在乡里乡亲面前也抬不起头来。于是久而久之,民间就流行起一个风俗,那些没有儿子的富裕人家,乐意给女儿招一个上门女婿。常言道,“入赘”的女婿相当于半个儿,“上门女婿”一般出身家境贫寒,入赘到富裕的岳父岳母家,便相当于承认了自己“半个儿子”的身份,将来也承担着为岳父岳母养老送终的重任。可是,风俗归风俗,这样的想法虽然在老百姓心中根深蒂固,真的到了法庭上,法律上会认可岳父岳母与“入赘女婿”之间的亲缘关系吗?或者换句话说,如果上门女婿出了事,岳父岳母有资格领取他的丧葬费和赔偿金吗?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法律上对“上门女婿”这个身份,是如何界定的。 【案例回顾】 老姚和老伴共生育了5个女儿,其余女儿已经出嫁,最小的女儿姚某,在1984年,与李某结婚。 李某的生母邓某,先后经历两次婚姻,共生育三子,李某是家中老二。因家境贫寒,李某同意按照农村风俗,“入赘”至姚某家中。李某的户口也迁到姚某处,并与姚某父母共同生活。婚后,李某与姚某共生育二子,即小明、小天。 2021年5月14日9时许,李某为某公司厂房的屋顶进行钢棚维修,在高空作业时,不幸发生坠亡。 2021年5月15日,小明、小天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0000元整。赔偿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已将820000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小明、小天及姚某。而姚某只分给李某的母亲邓某10000元赔偿款。 因邓某与姚某、小明、小天就邓某应当获得的赔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邓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老姚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查明,本案第三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李某在“入赘”到姚某家时,由李某继父与姚某父母在宗族及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姚某负责老姚夫妇的生养死葬,老姚夫妇百年归世后,由李某、姚某夫妻取得老姚夫妇的遗产。但上述协议书未有李某和姚某签字。 被告姚某现已57周岁,主要在家做家庭主妇,生活主要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小明、小天已经成年并成家。原告邓某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李某的生父、继父、岳母已经死亡。 另,李某死亡后,姚某及小明、小天共花费丧葬费60000余元。原告邓某、被告姚某对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无异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邓某、姚某对该协议无异议,且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有效。上述赔偿款中实际应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内容。原告邓某作为死者李某的母亲,有权主张分割上述赔偿款。 关于第三人老姚能否获得上述赔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姚某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未有死者李某的签字,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且老姚共育有5个女儿,5个女儿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老姚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又因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其也无权分配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原告邓某应获得的赔偿款,由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两部分组成。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的是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经核算,邓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957元,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9827元。 而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由赔偿款减去开支的丧葬费、邓某和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组成,即635216元,且有权分得该款的人应为死者李某的近亲属,即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小明、小天。 对于该款的分割,死者李某从1984年开始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姚某作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故其应当多分;原告邓某年岁已高,体弱多病,但其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且还有两个儿子赡养,故其可适当多分;被告小明、小天已经成年,应适当少分。 综合上述情形,新晃法院酌情上述款项的分配为:姚某应分得255216元,邓某应分得140000元,小明、小天应各分得120000元。 以上合计,邓某应当分得的赔偿款为164957元(140000元+24957元)。又因被告姚某已经支付邓某10000元的赔偿款,故据此判决被告姚某、小明、小天还应当支付邓某154957元的赔偿款。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在本案中,尽管李某为上门女婿,但法律上对近亲的解释与民俗中有很大不同,在法律上,上门女婿仍然是“外人”,岳父并不属于其近亲属,所以没有继承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就是姚某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但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该协议签订的主体是李某的继父和姚某父母,李某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再则,该协议涉及到李某和姚某对姚某父母的赡养,而姚某是其父母的继承人,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姚某与李某组成的家庭不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老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即便这份协议书上有李某的签字,也是不能生效的。 综上,通过本案我们了解到,所谓“上门女婿半个儿”的说法,只是一种民间的风俗,在法律上并不能得到支持。而且家庭内部私下签订的合同在法庭上也未必能够得到认可。 所以,自此中嘉律所还是要奉劝广大网友,不要再被重男轻女的陈旧思想禁锢,在法律上,只要是亲生的,不论男女,都对父母享有同等的赡养义务,因此没必要非得招个“上门女婿”,这种做法未必能“防老”,还有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上门女婿”工伤身亡,岳父与生母抢夺赔偿金,看法院怎么判?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