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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赠与还是借款? 中嘉律所

发表时间:2023-03-23 10:08作者: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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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房屋,离婚时一方主张为借款,应当举证证明其出资款的性质为借款,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王大某系王某之父。

王某与李某婚后购买一房屋,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为二人共同财产。同日房屋的全部房款均由王大某支付。

现王某、李某离婚,王大某主张该房屋购房款系借款。

裁判结果

一、二审均未将王某出资款的性质认定为借贷

裁判理由

在子女与配偶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涉案房屋登记在子女及配偶名下,王某、李某应当举证证明其出资款的性质为借款,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李某于本案一审诉讼中并未提交借条,且仅王某认可涉案出资款为借款,结合子女与父母的特殊身份关系,难以认定王大某、王某具有共同的借款合意,故涉案出资款的性质难以认定为借贷。

律师提示

1.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性质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主张出资性质为借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会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2.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建议在购房前明确约定出资性质,及时签订协议并采取公证等有效措施提前防范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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