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中嘉律所发表时间:2023-03-27 10:11 裁判要点 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房屋,共同出资支付了首付款,在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房屋借款,故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综合考虑该房屋首付款的来源、贷款情况、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后综合裁判。 基本案情 李某(男)和白某(女)婚前为了结婚购置一房屋,因李某没有购房资格,故以白某个人名义购买,登记在白某个人名下。首付款由双方共同出资,其中李某出资比例高于白某,李某70%,白某30%,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白某主张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分割70%,白某分割30%。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购房合同签订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房屋所有权亦在双方结婚前登记为白某,但是根据双方的陈述,双方是为了结婚而购置的诉争房屋,双方在婚后亦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在购房时李某有将该房屋赠与给白某的意思。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房屋,共同出资支付了首付款,在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房屋借款,故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 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当然会作为一方的个人房产,最终法院会考虑到双方的购房时间、结婚时间、购房目的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因此,为了财产安全,在购房前最好签订相应协议或作出相应表示并留存。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