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一人公司股东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中嘉律所发表时间:2023-09-21 14:26 一、什么是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1、《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如何认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具体而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另外,股东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均将导致财产混同。 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发生混同。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个人进行交易活动。 此外,一人股东不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计账册不完备,凡此种种,虽不一定存在股东之诈欺行为,但由于财产、业务以至于人格混同,公司往往被当作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法院对人格混同情形下的责任归属加以调整,或否认公司法人格,或维持公司独立人格,以使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任万东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一人公司股东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