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咨询:空降花盆砸我头,医疗费用谁来筹!中嘉律所发表时间:2023-10-12 17:49 自2020年5月28日出台的《民法典》,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已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嘉律师在学习法典精神、研究法典新规过程中,提炼出近百条与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并尝试用类似案例对相关规定进行适用上的研究梳理,以为大家释疑解惑。 本期,为您呈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十七问— 甲在小区遛弯经过2号楼的时候,被扔下的垃圾砸伤了,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他应该找谁索赔? 答:可以找2号楼的住户补偿,并要求小区物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案例: 李某行经蚌岗与蚌岗村中间道路时被高空坠下的不规则块状石头砸倒,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公安机关对损害现场进行了勘验,并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经查监控视频显示,高空坠落的石块在李某头部以上数米处以垂直轨迹坠落,受监控视角所限,无法确定石块坠落的起始位置和监控视频外的其他轨迹。最终法院判决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叶某等人共同赔偿李某亲属合计399000元。【(2019)粤03民终24574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空降花盆砸我头,医疗费用谁来筹!”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