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中嘉律所发表时间:2023-10-31 17:42 裁判要点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既应尊重双方真实自愿签订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也应对劳动者明确持有异议的、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协议真实性予以审查。公司提供的离职文件中带有“确认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已结清,无争议”的条款,但与事实并不相符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公司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用。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肖某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肖某主张公司在用工期间安排加班并提交了工资表。公司认可工资表真实性。2019年11月,肖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当日双方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该表“员工离职原因”一栏显示:“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员工确认”一栏显示:“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权利。”员工签名处有肖某本人签名。肖某对离职申请交接表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表中“员工确认”一栏虽系其本人签字,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若不签字,公司就不让其办理工作交接,该栏内容系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法。肖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某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公司支付肖某加班费用。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肖某是否与公司就支付加班费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本案中,肖某认为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确认”一栏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面记载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两处表述确实存在矛盾。公司未提供与肖某就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肖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且肖某否认双方就上述款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给付。因此,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确认的“现单位已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故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肖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律师提示 1.劳动者在签署离职文件时,应仔细阅读离职文件中的条款,确认符合事实且本人同意方可签署,对于不同意的条款可作出特别备注并留存备份。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