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二胎,甜蜜的陪伴,还是沉重的负担? 中嘉律所发表时间:2023-12-14 16:19 主人公丽丽,家境贫寒,父母常年依靠低保生活。丽丽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来源于自己勤工俭学和助学金、奖学金。刚刚大学毕业,22岁的丽丽就被父母要求扶养2岁的弟弟。理由是二人的身体和经济情况,没有能力将孩子养好。对此,丽丽难以接受。商量无果后父母把丽丽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其父母胜诉,丽丽作为姐姐要扶养弟弟。 中嘉律师以案说法: 法院依法而断,于法有据,无可厚非。但法不应该强人所难。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及《刑法》相关法条,兄、姐对于弟、妹确实有一定的扶养义务。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2)兄、姐有扶养能力;(3)弟、妹尚未成年。并且该扶养义务一旦确认,若不履行可能会触犯刑法。 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就要背负上独立扶养年幼弟弟的责任,未来人生轨迹也可能就此改变了方向。工作方面,也许不能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方向;婚恋方面,带着一个孩子(2岁的弟弟)嫁人,也许会更加坎坷。鉴于此,小编和很多吃瓜群众一样,感觉从情理上对这个裁判结果有些难以接受。 前述相关法条最初的设定目的,相信也是为了促进家庭和睦,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而且,从“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兄、姐有一定的扶养义务的规定来看,“兄姐照管弟妹小,弟妹照顾兄姐老”才是立法者希望看到的。显然,本案例中的裁判结果却像是父母强制增加老大的义务,让老大为父母的私心买单。 父母生二胎是否应该征求老大的意见?这一话题从二胎政策放开以来就一直讨论不断,在此小编就不再赘述。但是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父母的义务并不仅仅是给予生命体,更重要的是后天的教育。 出于对每一个孩子负责,父母在决定生育前是否应该考虑自身的实际健康情况和经济条件?虽然长姐如母,但亲生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是任何其他人都替代不了的,管生不管养,无疑会加剧父母与子女之间、子女与子女之间的各种矛盾。如果只是因为“重男轻女、传宗接代”而生育二胎,却强制要求老大承担扶养义务,实质上是给老大增加负担。 从这个角度,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是否应该加以补充规定,适当引导和区分?相关的部门(比如民政部门)是否也应该有一些相配套的政策对这类情况予以处理?法官在适用相关法律时是否应该考虑合理因素?值得吾辈法律人深思。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二胎,甜蜜的陪伴,还是沉重的负担?”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