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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约定可以更改吗? 中嘉律所

发表时间:2023-12-30 14:15作者: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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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抚养费降低需要证明收入情况显著降低。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杨某结婚后育有一女,二人18年协议离婚后,约定每月1.5万元抚养费,二人离婚后王某再婚并再生育两子。并自19年起连续三年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

裁判结果

最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王某和杨某离婚时协议约定了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经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遵照执行。虽本案证据显示王某签署离婚协议后的三年间工资收入有所下降,但并无显著变化,王某主张由于疫情影响,其工资收入不稳定并将持续降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嘉律所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签署伴随着关系解除的,不应该随意更改。建议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寻求专业人士草拟,审核。

再婚生育子女、赡养老人均不是降低其他未直接抚养子女的法定理由。

主张降低抚养费需要举证证明收入水平大幅度降低。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离婚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约定可以更改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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