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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员工待岗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浅析(二)  中嘉律所

发表时间:2024-01-23 15:19作者: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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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各种原因出现经营困难时有可能会要求员工在家待岗,一般来说员工和企业都不希望出现让员工停工待岗的局面,但是当待岗的事实出现时,企业如何安排才合规?待岗员工的工资待遇应如何保障呢?

下面中嘉律师就员工待岗问题作一下梳理。

待岗是企业渡过经营困难时期的一种举措,不是对员工实行劳动纪律处分的方式。

从前述规定可知,待岗制度的目的是在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时,允许企业对富余人员进行待岗安置,针对的是岗位本身。设立待岗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生产经营暂时发生困难的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岗位,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尽快使企业度过难关,实际上是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进行的一种帮助和救济措施。企业自主根据员工具体情况安排员工待岗,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对员工进行安置的一种权宜之计,因此企业不管是因为何种原因出现经营困难,是可以在经营困难时期让员工待岗。

有的企业在正常经营时期针对某个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求员工在家待岗,不给员工安排工作,只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这种处理方式就是将待岗作为一种劳动纪律的处分方式,违反前述规定的精神,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时,可以按照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分,但是待岗不是劳动纪律处分的形式,一旦将待岗作为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处分实施,员工可依法维权,企业亦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员工待岗期间的劳动待遇

关于企业停工停业或其他原因导致员工待岗的工资发放问题,大多数省市通过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了明确规定。以北京市为例,结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北京市管辖的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其员工的工资待遇应按如下标准予以保障。

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薪酬标准、工作时间等,按新的标准向员工发放工资;

员工待岗的,如待岗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内的,企业应从通知待岗之日起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待岗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员工提供劳动的,可以协商确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提供劳动的,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

对于企业停工停业或其他原因导致员工待岗的工资发放问题,笔者希望企业和员工能协商一致,共同渡过难关,如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也希望企业能够依法依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恢复正常经营后又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员工待岗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浅析”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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