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律师:投资方享受固定收益、不参与公司经营、债权实现时零对价回购,应为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转让 中嘉律所发表时间:2024-02-19 15:51 “名股实债”的判定:投资方享受固定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经营、 到期零对价回购股权等情况相结合,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及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转让。 股权受让方与出让方约定,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其持有的标的股权仍由出让股东负责管理,受让方如收到股权收益应支付给出让股东,出让股东无论是否得到股权收益,应当定期、按时、定额向受让方支付利润收益,双方约定当受让方借款收回时,由出让股东零对价回购股权。 此时,股权受让方并无买入案涉标的股权并承担相应股权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是为相关借款提供“股权让与担保”,此时应当以借贷关系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而非股权转让关系。对于股权让与担保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九民会议纪要》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判断股权转让效力等。 “名股实债”是在实务中形成的现阶段较为常见的投资交易模式,具备“股权”与“债权”双重性质,主要体现在受让人作为出借人将借款出借给目标公司或出让股东,出让股东以股权让与作为担保,受让方享受固定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经营、借款偿还完毕零对价回购。 “名股实债”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成了司法难点和热点问题。同时,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常常出现争议的是,各方约定,当借款在一定期限内还未偿还清等违约情况出现时,受让人直接享有该股权,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应参考《九民会议纪要》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关于让与担保的相关精神予以处理。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投资方享受固定收益、不参与公司经营、债权实现时零对价回购,应为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转让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