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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当事人免于起诉!        中嘉律所

发表时间:2022-08-12 09:31作者: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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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5月,王某的发小李某找到王某,称其在北京有多家公司,自己是股东,并都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于银行贷款等涉及关联交易,需要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希望王某帮忙,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至王某名下,并且每月愿意支付王某15000元的报酬。

王某一听,啥也不干,还能有钱赚,真是天上掉下一个大馅饼,不知道自己前世修了什么功德,遂欣然同意,并将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给李某,配合李某以及工商部门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于是王某回江苏老家,继续从事自己的工作,每月收取15000元的报酬,乐此不疲。

2019年8月,李某电话王某说,由于公司效益不好,王某的报酬就暂不发放了。2019年9月,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警方拘留。

2021年五一期间,王某驾车载着妻子和儿子进京,被北京警方抓获。

【案情分析】

胡聃律师听取了王勇律师对案情的梳理和总结,对整个案件有了初步了解。经团体讨论,做出了如下分析:

首先,王某不清楚A公司的具体情况,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其次,王某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王某虽然在A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没有履行过任何法定代表人职责,包括上班、考勤、签字、审批、收款、营销等活动,因此认定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于勉强。

第三,王某获利较少,仅为6万元挂名报酬。

第四,王某家庭条件可以作为一个辩护的观点。王某父亲早逝,只剩下70多岁的目不识丁的农村老母亲,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孩子刚刚出生,不满三个月,妻子无业,全职照看孩子,王某举家在北京无依无靠。

鉴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近年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并且该罪确实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问题, 并且王某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如果按照王某家属的意思,认定王某无罪,难度之大,令人烧脑。

胡聃律师和团队律师再一次一次的争辩、推演中,逐步确定了辩护方案。

【群策群力 确定方案】

第一道辩护防线为无罪辩护。在公安机关拘留第26天的时候向公安机申请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果检察院对王某进行批捕,则向检察机关申请对王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二道辩护防线为犯罪免于起诉。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未对王某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且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则辩护律师以王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检察机关免于起诉。

第三,通知王某家属积极退赔,将收取的6万元劳动报酬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交纳,如果王某家属能够凑到更多的钱,可以缴纳部分罚金。

【成功辩护 不予起诉】

在敲定方案后,中嘉律师团队认真落实辩护方案。

1.尽量多的会见王某,一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解读辩护方案,二是让其感到家人和律师对其关爱,减少王某在看守所的痛苦和压抑。

2.积极和侦办警官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经过研究认为王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出具了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辩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3.案件进入检察院之后,积极与公诉人进行沟通,提出了王某不构成犯罪,但是可以接受退赔以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免于起诉。

最终,中嘉团队经过阅卷,对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找出各种有利于王某的各种情节,并积极退赔,从而使得检察机关采纳了中嘉团队的辩护意见,对王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箴言】

胡聃律师就本案的经验和教训与王某进行了详谈,告诫王某,也提醒广大民众,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1.不要轻易给别人代持股权,不要轻易当法定代表人,如果碍于情面无法拒绝,也一定要签署书面的股权代持、法人代持、免责协议,否则轻则承担民事责任,产生经济损失,重则锒铛入狱,失去自由,留下案底,影响后人。

2.杜绝不劳而获的思想和行为。等价有偿,公平有偿,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如果不劳而获,后面一定会跟着一个陷阱,一串陷阱,譬如王某,顶个名就能后获取报酬,其后果就是失去了5个多月的自由,还把钱全部退回;譬如某些人出借银行账户,就能获得报酬,其结果就构成了帮助网络信息犯罪;譬如P2P,动动嘴,拉来客户就能分钱,其结果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说有,一定是你父母给你的。

3.要相信法律,敬畏法律。今非已经昔比了,法律也越来越完善。警察很少会无缘无故的抓人,但是如果你真的无罪,或者犯罪行为显著轻微,法律上也会有救济途径。相信法律,敬畏法律,是做一个良好公民的基本准则。

【法律索引】

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成功辩护,当事人免于起诉!”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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