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纠纷律师咨询:“自愿”帮朋友偿还贷款后,对方拒不还钱,能依法索要吗?中嘉律所发表时间:2022-10-17 12:46 中国人讲究“朋友有难要仗义相助”,但是如果朋友遇到麻烦,没向你求助,你却主动帮忙了,之后还要讨人情,这种做法对不对呢? 最近江苏一对朋友之间,就发生了这么一起财务纠纷,一女子欠了银行12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随后她的朋友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帮她还了贷款,接着又向女子索款。这时候女子不乐意了,她认为朋友帮自己还款这个举动是自愿的,也没经过自己同意,于是就甩下一句话,让朋友问银行要钱去。那么,在上述这种情况下,女子到底是否需要归还朋友欠款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本案的详情经过,以及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案件回顾】 江苏一女子余某,经朋友介绍与男子刘某相识。之后,余某通过刘某介绍,在银行贷款12万元,约定贷款利率8.5%,贷款期限一年,担保人是余某的两个亲友。贷款合同上还注明,银行同意三年内向余某发放12万元的借款(信用)。 贷款下来后,余某向刘某支付了18000元作为手续费。 过了一段时间,在贷款快到期时,刘某催余某给银行还款,余某说没钱还。随后,贷款正式到期,银行向余某催款,但余某却说自己的贷款期限是三年,贷款期限没到,所以不同意还。 贷款逾期一个多月后,刘某给余某的还款银行卡内打款122131元,备注“借款给余某还银行的钱”,银行扣款成功。 当天,刘某给余某发微信称:“贷款我替你还了,什么时候方便还我?”余某一直没回。 几天后,刘某以余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把余某告上法院,要求余某还欠款122131元及利息(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余某辩称,当初刘某帮自己向银行申请贷款,收取了15%的手续费,而且当时说好了是贷款三年,现在才一年银行就来催款,这明显是刘某违约,因此刘某理应赔偿她的损失。此外,她还声称,贷款是自己和银行的事,她并没让刘某帮忙还款,也拒绝过,所以她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是,余某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期限究竟是1年还是3年?第二是,余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在余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的确存在两个期限,一个是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是一年;一个是合同中约定的授信期限,是三年。其中,贷款期限指的是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约定的借款时间,借款时间满了以后,要依约还款。而授权期限指的是,银行授予借款人可以按照一定额度向银行贷款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如果没向银行借款,这个贷款额度就不能用了。 所以在本案中,余某与银行签订的合格贷款合同,实际意思是说,银行授予了余某在3年内可以贷款的权利,但余某贷款的12万,贷款期限是1年,所以应该在一年到期时偿还贷款。然后还款后,如果余某有需要,在随后的两年内,仍然可以继续贷款。所以说,在本案中,贷款到期后,余某理应向银行还款。 那么再说第二个问题,余某不归还刘某主动帮其偿还贷款的12万余元,其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但在本案中,虽然从表面上看,余某获得了免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利益,刘某损失了12万余元,但刘某在帮余某偿还贷款时,是明知自己既不是这笔贷款的借款人,又不是担保人,在法律上是没有帮余某偿还贷款义务的,却仍然偿还了贷款。 所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还规定,“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属于不当得利。 因此,法院认为,余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那么,既然这是否就意味着余某不需要还钱了呢?并非如此。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这条法规在法律上叫作“无因管理制度”,也就是说,虽然规定管理人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但并不要求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不能有为自己利益服务的考虑。因此,只要主观上管理人明知自己是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客观上维护了他人的利益就可以了。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在余某贷款逾期的情况下,主动代其还款,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此刘某也是享有追偿权的。 但刘某又说了,余某要帮她还钱,她不乐意,她拒绝了,但刘某还是一意孤行,所以现在不认可还钱。那么余某这么做,合法吗?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虽然规定,如果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违背收益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享有追偿权。 也就是法律上还真有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乐意,但“无因管理人”还违背人家意愿非替人家还钱,那你就没有追偿权了。 不过,在这里又要反转了,因为法律上还有条规定,说的是“如果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管理人仍然有追偿权。” 也就是说,就算“如因管理人”一意孤行了,违背当事人意愿了,但前提是你当事人违法了,而人家管理人干的是好人好事,那么法律还是要保护管理人的追偿权。 最后,具体到本案,余某逾期不还款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而刘某主动帮她还款明显是帮她完成了法定义务,所以刘某理应享有追偿权。也就是说,法律是支持刘某要回这代还的12万余元欠款的。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在扣除余某支付的18000元手续费后,判决余某偿还刘某104131元及相应的利息。 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之,结合本案,我们要友情提示广大网友两点:一是帮朋友申请贷款,不能收回扣,这是不合法的;二是,在朋友贷款逾期的时候,理应尽到提醒的义务,但如果不是对方主动要求,也不要越俎代庖,主动替人家偿还贷款,虽然能在法律上你是能够要回欠款的,但这个打官司的过程也给自己徒增麻烦,像这样的法律纠纷,还是应该尽量避免。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自愿”帮朋友了偿还贷款后,对方拒不还钱,能依法索要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