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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律师事务所:“车狗”相撞案    中嘉律所

发表时间:2023-05-06 10:07作者: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车狗相撞.png

【导语】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动物,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没有按照管理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话,是要承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的。

【案情回顾】

王女士是位爱狗人士,饲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一天傍晚,王女士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遛狗时,没有给狗拴绳。金毛犬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与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先生的车辆受损,金毛受重伤。

事发后,李先生打电话报警。因为事发道路没有公共视频,李先生的车辆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所以交警在勘验现场后,未能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李先生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了修理,共花费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因为交警未对本次事故确定责任比例,且王女士饲养的金毛犬也受伤严重,所以王女士不同意赔偿李先生车辆损失。

李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汽车维修费、车辆损坏贬值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给金毛犬拴绳,也没有牵领它。王女士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宠物狗金毛犬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于金毛犬给李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王女士也未举证证明李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女士应向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李先生汽车维修费7000余元。收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制度内容】

1.饲养动物损害的一般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损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饲养动物一方,应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饲养,比如遛狗时一定要给狗栓狗绳。受损害一方,在被动物侵害之后,一定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北京的律师事务所给大家整理的““车狗”相撞案”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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