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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律咨询律师:未足额认缴出资义务,能否连续追究出资股东的出资责任?能否连续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中嘉律所

发表时间:2023-09-19 17:04作者: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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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法人股东未足额认缴出资义务,法人股东的公司股东也未足额认缴出资义务,甚至法人股东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人也未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能否连续追究出资股东的出资责任?能否连续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现实社会中,上述这种“套娃”公司未足额认缴出资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能否连续追加法人股东的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在实践当中争议还是比较大的。

江西高院出台的《变更、追加执行主体12问12答》相关意见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未经合法程序抽逃出资,构成出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违约之债,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向股东行使债权,公司股东应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当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公司法人股东未足额缴纳、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公司法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但实践中,除刑事案件依法追缴外,一般不宜连续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是否将被执行人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既要考虑执行程序的法益平衡原则,快速有效将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执行到位、增强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也要考虑案外第三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除特殊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可追加外,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擅自扩大被执行人的范围。该追加的,一定要追加;不该追加的,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的途径主张权利。

以上就是中嘉律师事务所‍-任万东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未足额认缴出资义务,能否连续追究出资股东的出资责任?能否连续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中嘉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962-68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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