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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保,又以此为由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发表时间:2023-11-06 16:27作者: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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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张某为退役军人,入职某公司后,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署了劳务合同。后张某以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不同意张某请求,张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本案一、二审法院支持张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张某以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仍应予以支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某公司确存在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缴纳的险种应符合法律规定。

2.即使劳动者承诺自愿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其缴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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