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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案律师:《民法典》中 收养、继承有什么不一样? 中嘉律所

发表时间:2023-12-22 17:19作者: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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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改为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改无子女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新增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改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为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关系的确认

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继承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新增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新增宽恕制度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新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新增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新增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取消原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新增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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